法律法規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2023年4月23日,交通運輸部頒布了《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管理辦法》(交通運輸部令2023年第2號,以下簡稱《辦法》),將于8月1日正式實施。為做好《辦法》實施工作,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注冊對象
符合《辦法》第六條規定條件的人員。
二、注冊類型及有關事項
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由申請人提出申請,包括初始注冊、延續注冊、變更注冊和注銷注冊。
(一)初始注冊。初始注冊是通過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后首次申請注冊。初始注冊申請表式樣見附件1。
(二)延續注冊。注冊有效期屆滿擬繼續從事交通運輸工程造價相關工作,可在屆滿3個月之前申請延續注冊。延續注冊申請表式樣見附件2。
(三)變更注冊。注冊有效期內變更聘用單位或聘用單位名稱發生變更,應當自變更之日起60日內申請變更注冊。申請材料如下:
1.申請人身份證明。
2.變更執業單位的,應提交與新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或勞務合同;執業單位名稱發生變更的,應提交執業單位新名稱的營業執照和工商核準通知書。變更注冊申請表式樣見附件3。
注冊兩個類別(公路工程類別或水運工程類別)的造價工程師聘用單位或聘用單位名稱變更,應同時提交兩個類別的變更注冊申請。
變更注冊不改變注冊有效期。
(四)注銷注冊。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停止執業的,應當申請注銷注冊。注銷注冊申請表式樣見附件4。對于逾期未辦理延續注冊手續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七十條規定情形的,原許可機關直接辦理注銷注冊。
注銷注冊后符合條件再次申請注冊的,按《辦法》第六條、第八條的規定辦理。
(五)其他事項。
1.交通運輸工程一級造價工程師的注冊工作由交通運輸部公路局、交通運輸部水運局按類別分別組織實施。
2.已注冊一個類別的造價工程師,通過第二類別考試后可申請注冊第二類別,注冊程序按照初始注冊辦理。第二類別準予注冊的,單獨計算有效期。
3.注冊實行告知承諾制,申請人和聘用單位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有效性負責。對不符合相關注冊條件虛假填報申請材料的,一經核實原許可機關有權撤銷注冊。
三、注冊流程
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實行在線辦理,可在全國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相關管理系統進行注冊的申請、受理和查詢。
(一)一級造價工程師注冊可登錄交通運輸部行政許可網上辦理平臺(http://xkpt.mot.gov.cn),在線提交申請材料。二級造價工程師注冊按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二)許可機關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予以注冊的決定。對準予注冊的申請人,由許可機關公開準予注冊人員名單。
(三)頒發注冊證書。其中,交通運輸工程一級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由交通運輸部頒發;交通運輸工程二級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頒發。
(四)申請人可登錄注冊系統查詢注冊結果,接收電子注冊證書或紙質注冊證書。
四、注冊證書與執業印章
(一)《辦法》施行前通過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或取得公路水運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證書,按要求完成注冊且在注冊有效期內的,可繼續執業。其中,一級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在《辦法》實施后6個月內頒發,二級造價工程師(公路工程)注冊證書頒發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二)《辦法》施行前通過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或取得公路水運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證書,尚未完成注冊或已注冊但不在有效期內的,經當事人申請、符合《辦法》第六條第(二)(三)項規定條件的,給予頒發相應等級的注冊證書。其中,已取得公路工程造價人員(甲級)或水運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證書的,可申請一級造價工程師注冊;已取得公路工程造價人員(乙級)資格證書的,可申請二級造價工程師(公路工程)注冊。
(三)《辦法》施行前已取得不同類別、等級的公路水運工程造價人員資格證書和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證明的人員,可以申請注冊相應類別、等級的造價工程師。
(四)《辦法》施行后通過造價工程師職業資格考試的,注冊工作按照《辦法》規定開展。
(五)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注冊后按《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水利部辦公廳關于印發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執業印章編碼規則及樣式的通知》(建辦標〔2020〕10號)要求自行制作執業印章(樣式見附件5)。
五、繼續教育
(一)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的繼續教育方式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有關規定執行。
(二)注冊兩個類別的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學時應按類別分別計算;如有公共科目,公共科目學時可以計入兩個類別的繼續教育學時。
六、監督管理
(一)加強執業監督。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應當遵紀守法,恪守職業道德和從業規范,誠信執業,切實履行承諾事項,主動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應在本人工程造價技術成果文件上加蓋執業印章,并承擔相應責任。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咨詢成果文件應由相應專業類別的交通運輸工程一級造價工程師審核并加蓋執業印章。
(二)接受社會監督。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建立暢通的監督渠道,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交通運輸工程造價工程師或聘用單位有隱瞞真實情況、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違紀違規行為的,均可通過監督渠道反映。反映的情況應實事求是,以單位名義反映情況的,應加蓋單位公章;以個人名義反映情況的,應署真實姓名和聯系電話。經核屬實的,將被舉報人或被舉報單位行為記入信用信息管理系統。
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結合本省職業資格考試等實際情況,制定有關執業實施細則、設立二級造價工程師相關行政許可事項及制定注冊辦法等。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3年6月16日
(此件公開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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